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7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闽F36898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泥土从武平县**街道**小区工地往**街道**小区方向行驶,行至**路**小区门前路段,因未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对前方车辆动态观察不足,未保持安全车距,碰撞右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童某某驾驶的闽FNF669号二轮摩托车,造成童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出警处置的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童某某的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