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石某某驾驶京N****号小型越野车,沿廊霸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事故地点时,与在前方等待过马路的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曹某某又与王某某驾驶的雪弗兰牌轿车、李某某驾驶的众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该犯罪属于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