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尹磊,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劲隆阳光150型)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郑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沿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陶来假日酒店北侧入口路段时,与道路东侧路沿石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石某某、乘车人郑某某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7日民警在额济纳旗人民医院提取石某某血液样本两份。2019年6月8日额济纳旗公安局聘请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石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证实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7.0007mg/100ml。额济纳旗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聘请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证实被害人郑某某被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9月5日额济纳旗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不起诉人石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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