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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于2019年7月6日被额济纳旗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额济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磊,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劲隆阳光150型)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郑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沿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陶来假日酒店北侧入口路段时,与道路东侧路沿石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石某某、乘车人郑某某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7日民警在额济纳旗人民医院提取石某某血液样本两份。2019年6月8日额济纳旗公安局聘请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石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证实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7.0007mg/100ml。额济纳旗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聘请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证实被害人郑某某被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9月5日额济纳旗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不起诉人石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态度诚恳,认罪悔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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