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10时许,在农安县农安镇镇302国道723公里十字路口处,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一辆黑色奔腾B50轿车(车牌号吉******)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使用的伪造驾驶证是其本人于2017年在农安县购买的。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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