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69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里**栋**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6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20日,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了两张信用卡;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直门营业厅(北京市海淀区***房间)消费6次共消费48100元,卡号为92597700******的行用卡,截止至2019年5月5日,总欠款77172.22元,司法本金14001.85元,息费63170.37元,卡号为48169900******的信用卡,截止至2019年5月5日,总欠款113844.88元,司法本金60370.5元,息费53474.38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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