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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包庇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6********,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镇**村**组,现住址通化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得知张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帮助财某某(另案处理)逃避法律制裁,合谋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后,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多次提供虚假证词包庇财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包庇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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