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时30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S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截查。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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