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208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洪洞县明姜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25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豪爵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明姜镇师屯村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洞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01mg/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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