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农民,无前科。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0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3***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岷县蒲麻镇街道行驶,行至蒲麻镇人民政府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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