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6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沿社旗县S239线自南向北行驶至社旗县郝寨镇桑楼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7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40mg/lOOm1。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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