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3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台江区**照相馆老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街**组**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4****号牌小型轿车从台江区融信双杭城出发,途径洋中路、工业路、国货路、五一路、五一路古田路路口调头,后于2020年8月2日凌晨2时23分许,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2.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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