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7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乡**村**号,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青A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9线行驶至2008公里加6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由艾某某驾驶的新N6****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随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由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因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湟源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留存,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涉案车辆照片、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证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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