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9日21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持C1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着普通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荣潍高速平度东收费站上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疫情原因当场没有经手持酒精测试仪检测,后经血液检测石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查血结果单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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