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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3********,侗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从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2时,被不起诉人石某甲与石某乙、石某丙等人在从江县**园石某甲的家中吃饭、喝酒。20时许,石某甲驾驶贵HS****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石某丙沿**线由从江县**园往从江县**方向行驶。20时23分,石某甲驾车行驶至从江县城的**大酒店路段时,被从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17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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