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栋**单元**。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时5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饭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石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73.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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