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7日至10月16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17日19时26分许,犯罪嫌疑人石某某酒后驾驶黄、绿色现代牌小客车(车牌号京******)由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行驶到北机家属院后回到自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村**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后被民警在其居住小区查获。其血液检测结果111.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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