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房**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93***小型轿车,行驶至古冶区205国道古冶大桥岗时被交警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95mg/100ml。被查货后,石某某积极配合交警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醉酒驾驶是为了救助病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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