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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石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政府路段时被仁和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石某某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对石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石某某醉酒程度较低,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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