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93********,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贵******小型客车从江阳区黄舣镇街往黄舣镇酒厂工地行驶,行至黄舣镇S308线54公里+5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于当日21时52分将石某某带至黄舣卫生院抽取血液备检。经鉴定,案发时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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