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98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2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2****小型轿车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里仁花园路段附近处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58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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