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9********,汉族,初中肄业,进城务工人员,非中共党员,现住址南阳市宛城区**大道**庄民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55分许,石某某酒后驾驶豫R2R***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8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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