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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76********,苗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持E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岑巩县思阳镇后坝往黄弓加油站方向行驶,11时许,当其驾车行至思羊线(思南-羊坪镇)174km200m处(岑巩县思阳镇黄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石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09.37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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