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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74********,汉族,专科毕业,资源**中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律师赵某某,男性,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4时许,石某甲接到隔壁***班班主任唐某某老师的电话称:你们***班学生王某某、石某乙因手表之事,双方在教室大打出手,急需其赶到学校处置。石考虑自己中午饮了酒,自家虽有小车但按法律规定不能酒驾,于是驾驶自家刚新买的女式轻便纯电动摩托车,匆忙赶往资源**中学,当车行驶至城南开发区桂乡源路段时,被蒋某甲驾驶的桂C****8小型轿车超车刮碰,致石某甲倒地受伤的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发生口角,蒋见石明显是酒驾,遂电话报警,石明知蒋已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待交警赶到时,石当即交代了自己酒驾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到资源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桂林市兴达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二四医院检测鉴定,石某甲驾驶的女式纯电动摩托车属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6㎎/100ml。石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石某甲自参加工作以来,尽心执教,多次获得桂林市教育局、资源县教育局及所任教学校的表彰,并无偿送教上门为****残疾学生授教,鉴于石某甲的工作表现实绩,其所在的单位及教育主管部门均请求检察机关对石作不起诉处理,让其继续为我县的教育事业做出新贡献。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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