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亚湾区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村委**庄**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独自一人在其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镇的家里吃饭、喝酒,期间石某某喝了二两多牛栏山牌白酒和一瓶金威牌玻璃瓶装啤酒。饭后,石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其红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镇家里出发往大亚湾区方向行驶,行驶到大亚湾区**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抽血化验。
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0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石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