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苗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67********,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务农农民,联系电话1518555****。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施秉县公安局民警2020年6月10日在执勤中查获,于2020年7月3日被施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6日被书面传唤到案进行讯问,同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同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施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滋诚,办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工作,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13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贵HI****号豪爵牌红灰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秉县城关镇平宁三组往马家屯方向行驶至施(秉)张(家院)线0公里8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带至施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血样封存后,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5.30mg/100ml。鉴定意见告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没有异议。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黔检发【2020】3号)文件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9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