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泗阳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苏N0****二轮摩托车自泗阳县八集乡八集医院附近沿庄卢行驶至六塘河大桥南首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制作)的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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