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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7********,汉族,高中文化,职**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中午在家吃饭喝了一杯白酒(约二两半),饭后石某某驾驶赣******小车从**镇**山往奉新县城方向行驶,13时20分许,行驶至**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93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3、提取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石某某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84.93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石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第五点规定的可以相对不诉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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