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王谦寺派出所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石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3.08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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