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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社区**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开发区**区**栋**单元**室,工作单位:****有限公司,职业:职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郄马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22时06分许,石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东二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槐安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石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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