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5时21分许,石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永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神话公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3m9/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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