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18****号牌小型轿车沿武义县永武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22时58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永武线9km+100m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浙JM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过路民警将石某某查获。石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经检验,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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