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淅川县丹江大道东大门往郑湾家中方向行驶,途径至纬五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5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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