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99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41982******,汉族,群众,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雪岗大道**中央广场**期**栋**号楼**,现住址为龙岗区坂雪岗大道**中央广场**期**栋**号楼**,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3****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坂田街道坂澜大道稼先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7.5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在140 mg/100ml以下,没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情形,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红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