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0********,汉族,中专文化,大冶**厂职工,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有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一人在家中吃饭,期间石某某饮酒。当晚21时左右,石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牌小型客车去朋友家拿药,21时40分左右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局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石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为84.0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7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