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96********,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0时许,石某甲驾驶小型轿车,从吉首市步步高商场停车场出发向州民族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路**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拦下例行检查,经酒精呼气检测,石某甲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1.7mg/100ml、85.9mg/100ml,遂对其进行抽血送检。后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石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2.0648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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