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6********,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城北林业管理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8日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方向沿内环路往城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内环路百丈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执勤民警发现被告人石某某身上带有酒气,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驾测试,测试结果为158.6mg/100ml,石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带其到通道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并往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的石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7.6mg/100ml,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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