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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61********,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大道**号,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1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湖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湖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5日20时38分许,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口县石钟大道君安大厦路段时,被湖口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湖口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39.4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石某某有危险驾驶的行为,但证明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经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认定石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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