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粤C21****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斗门区井岸镇东堤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碧海雅苑临时设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石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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