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现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银区**路**公园由北向南绕行至白银市**局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1。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