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现住福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隆成大酒店饮酒后,驾驶皖******小轿车往福清市江阴镇方向行驶,至新厝镇新江公路盘升酒店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99mg/100ml。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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