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000000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湄潭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湄潭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贵CV****号小型轿车从湄潭县湄江街道茶圣大道沿湄江步道往天文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湄江步道与水文街丁字路口20米处,被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石某某被带到湄潭县家礼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46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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