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村***组*号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镇桥头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2.1mg/100ml。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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