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许,石某某驾驶无号牌“台铃”二轮电动车,由滨河市场附近驶往桥头村,行驶至武都区南大桥被交警检查时,发现有酒后驾驶电动车嫌疑,用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经对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2.5mg/100ml,经对二轮电动车进行了属性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石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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