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性别: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8********,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现住**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持C1E证)驾驶贵HH****号小型轿车沿黎平县德凤街道五开北路由薛家坪往印象广场方向行驶,20时34分许,车辆行驶至五开北路600米处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l/100mg,依法抽取石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石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5mg/100ml。
认定上述行为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陈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事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处以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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