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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2********,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大学本科,务工,住浏阳市白沙西路新屋岭安置区6栋1单元601号(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和同事张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本市天马路一农庄吃晚饭。期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喝了一瓶多惠泉一麦啤酒,晚饭至次日凌晨0时才结束。接着,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又驾车至新月半岛将军路边上一起喝了杨梅酒。次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湘******福特小车驶入天马大桥,沿浏阳市花炮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浏阳大道立交桥下的匝道处,因酒劲发作,在车上睡着。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吹气检测,显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精含量结果为84㎎/100ml。之后交警立即委托医务人员对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查笔录、查获经过、常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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