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54********,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号,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贵H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往**方向行驶,于21时51分,车辆行驶至广成线952公里加300米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正在设卡的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后我队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之情节,并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社区矫正意见,同意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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