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4********,苗族,高中文化,系贵州**能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号,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9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贵D****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麻阳街50米(小地名:蓼皋镇东门桥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甲、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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