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6时35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蒙L*****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轿车在乌拉特前旗黑蓿公路52公里加100米处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17.1mg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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