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 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上,石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朋友周某某由乐山市市中区置地新府小区往岷江二号桥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滨江路北段银湾街路口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20时32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随即将石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石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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