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2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湾**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路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6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石某某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考取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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